数据权益、数据交易与数据融资的现状与展望-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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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驱动力, 数据交易则促进了信息流通与
价值实现。明确数据权益的边界是数据流通的前提, 这一方面确
保了数据的合法使用与保, 为数据的安全流通和交易提供了
坚实的法律基础。数据的它们共同优化了资源配置, 提高了生产
效率, 催生了新业态和新模, 推动了现代经济的繁荣发展。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讨论数据权益、数据流通和数据交易的问
题。
. 数据确权和数据权益的保护
. 数据流通的条件与限制
. 数据交易形式和解决方案
第一部分: 数据确权和数据权益的保护
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曾2023 年联合国世界数据论坛指:
21 世纪的今天, 数据的重要意义就如同石油在 20 世纪的意
, 是推动发展和进步的驱动力。而我国也将数据纳入生产要
素。在经济生活中, 数据能够帮助理解经济现象和预测未来趋势,
为决策者提供更有效的建议。既然数据对经济生活有着重要意义,
那么数据的归属如何确, 数据权益的边界又在哪?
. 数据及其法律属性
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的生产要素, 与传统的生产要素相比,
着独特的属性。
首先, 数据的共享性源于其非独占性本质。数据不是一种消
耗品, 当一份数据被使用时, 并不会减少其他主体使用的可
能性。这种特性使得数据可以在不同主体之间流通而不减损
其价值。这种共享性不仅提高了数据的使用效率, 也促进了
不同领域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从而推动了社会的整体进步。
数据权益、数据交易与数据融资的现状与展望
作者: 杨迅 | 雨薇 | 李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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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数据作为汇编作品的保护。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是将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
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进行选择、汇集、编排而形成的作品, 且这种选择、汇集、编排体现了一
定的独创性。结构化的数据是按照特定逻辑和规则整理选择、汇编、排列的数据形式, 这种结
构化的数据, 不仅便于存储检索和分析, 如果在数据的组织、选择和编排上展现了汇编者的独
创性, 可以作为汇编作品, 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种保护方式确保了结构化数据的完整性不被
侵犯, 禁止了他人对数据的整体复制。然而, 这并不意味着其中个别数据的使用被完全禁用。
尊重原汇编作品整体著作权的前提下, 他人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其中的个别数据, 以实现
数据的流通和共享。
(3) 欧盟数据库权利的保护。欧盟的《数据库指令》创设了一种有别于数据库版权的衍生性保护权
(Sui Generis Right for Databases), 旨在对组织、选择和编排上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即不能
作为汇编作品保护的数据库)的实质性投资提供保, 禁止对该等数据库是指部分未经授权的
抽取和再利用; 允许数据库权利人不歧视地授权第三方使用。对于大部分数据的收集和整合者
而言, 其数据库的组织、选择和编排往往不具有独创性, 无法作为汇编作品保护, 但这些组织、
选择和编排所做出的贡献与努力推动了数据库的完善与体系。欧盟的《数据库指令》则为这种
额头流汗提供了保护途径
(4) 美国法下数据作为动产的保护。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 在一系列涉及数据的案例中, 借用古老的
“trespass to chattels 原理, 给数据提供类似动产的保护, 即禁止对他人电子资产(数据)的未经允
许的干预或攫取, 一般用于入侵计算机系统获取数据的行为。但是, 美国法下基于“trespass to
chattels”原理对数据的保护是局限的, 并没有建立数据权益的边界。类似地, 美国《计算机欺
诈和滥用法》中亦限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从受到保护的计算机中获取数据的行为, 但保护
的前提在于计算机本身受到保护或本身存在访问限制或类似措施的。
(5) 数据作为竞争性权益的保护。我国司法系统在数据相关案件中也对数据权益及其边界作出了
有益的探索。参见爬虫技术获取第三方商业数据的合规与实践》。在淘宝诉美景等一系列
案件中, 对于数据权益的界定, 司法机关主要侧重于从不正当竞争的视角来保护数据集合的
经营价值。这些案件考虑到经营者在平台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智力劳动, 所形成的经
过精心加工处理的数据集合对于平台的生态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因此, 司法机关确
认平台对这些数据拥有竞争性权益, 并明确规定这些数据未经许可不得用于相竞争的场景,
不得影响原竞争者平台的用户生态平衡。这些判决为数据的控制和使用范围提供了一些可参考
的指引, 但是仍然是个案故存在局限, 难以全面规范数据权益的边界。
. 我国对数据权益的探索
尽管在法律层面上, 对于数据的全面立法保护尚存挑; 但在政策层面上, 我国一直在积极探索数
据的确权机制, 并努力界定权利范围。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在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过程中, 提出数据知识产权的概念根据
北京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局组织编制的《北京市企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指引(试行)第二条, 数据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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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数据持有者或数据处理者对其依法依规收集或者按照合同约定获得, 经过一定规则(通常是
算法)处理、具有实用价值及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所享有的权益, 属于企业重要的数据资产
而数据知识产权的权益主体, 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他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露、
许可他人使用受保护的数据集合
可见, 数据知识产综合了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框架下的权利, 以及部分知识
产权框架下尚未包括的数据权益, 例如企业自行加工处理得到的衍生数据的权益。国家知识产权局
办公室要求各地开展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和管理试点, 也是对知识产权和数据权益保护实践的有益
探索。但是, 显然, 在上位法阙如的情况下, 数据知识产权是不可能形成完整的保护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 2024 11日起正式实施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正式确立数
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在财务报表上的体, 从财务上确认了数据可以作为一种资产。但是, 这仅
仅是财务上的资产概念, 并不能替代法律上对数据权益的界定数据法律地位的确立仍然任重道远。
第二部分: 据流通的条件与限制
数据的价值, 在于其流通性当数据在不同主体间自由转移和汇, 才能发挥巨大的潜能。这种流通不仅
促进了信息的共享, 还推动了知识的创新。通过数据的流通, 我们能够更深入地了解世界, 发现规律,
化决策。但是, 数据的流通也需要受制于一定的规, 在流通中保护数据相关权益人的利益。
在数据权益的相关法律制度尚未确立的情况, 这一任务无疑是困难的。如果无法在法律层面上对数据权
益的边界达成共识, 那么对于可流通的数据的范围和限制就很难确定统一的规则。
下文结合各个数据交易所设定的数据流通规则, 述数据流通的条件和限, 但不排除在私人交易(即场
外交易), 各方可以约定较为宽松的交易条件。
. 数据流通的实质性条件
讨论数据流通的条件, 实质是在对数据流通整个流程的合法性进行判断。数据流通可能涉及的合法
性问题有: (1)数据流通主体的合法性和数据保护能力; (2)拟流通数据的来源合法性; (3)数据流通行为
本身的合法性。
1. 数据流通主体双方的主体合法性和数据保护能力
对数据流通主体合法性和数据保护能力的考察, 与数据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管理能力义
务相适应, 以确保他们具备全面的数据(别是个人信息)全生命周期治理能力和安全防范措施,
从而充分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定的各项标准。这样的审查, 旨在有效
预防安全事件的发生, 强化数据流通全过程的安全保障和可控性, 并降低因数据频繁流转而
能引发的各类风险。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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